协会章程
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为GDWHIDA。
第二条 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单位、持有本协会自律管理的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广东水利水电事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规范工程勘测设计咨询行为,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广东省水利厅、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挂靠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邮编5106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上级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发展。
(二) 研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
(三) 开展或合作技术创新、科技成果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逐步提高全省水利成果质量。编印有关资料,互通情报、交流信息。
(四) 协调协会会员之间的经营市场、资源共享等工作;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促进各设计单位之间技术协作和横向联合。
(五) 统一协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实施行业规范化管理;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六)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班和专题交流研讨会;及时传递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更新。
(七) 组织开展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所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一)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 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甲、乙、丙级证书的勘测设计咨询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 由会员大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协会办事机构经常联系;
(五) 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按会员单位在协会中的地位,分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单位,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一) 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协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讨论修改协会章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0%;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定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总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 、正副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或授权副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策;
(三)检查本会财务的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主管部门资助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收支当年结算,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收支明细表由理事会年会通过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工作人员工资劳务费、差旅费、办公费以及其它费用,在标准范围内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超过标准规定的经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组织财务审计,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需事先召集会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